高雄市黃姓警員因輕信中獎話術,將郵局帳戶交給詐欺集團使用,雖經檢方不起訴處分,仍遭服務分局書面告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還清白,最終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

全案始於警方在偵辦詐欺集團案件時發現,張姓等四名被害人於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間,陸續匯入超過十萬元至黃男的郵局戶頭。警方依涉嫌違反洗錢防治法將他函送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結案。
儘管刑事責任獲免,黃男所屬分局仍認為他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決定給予書面告誡處分。黃男不服此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是被中獎十萬元的詐騙話術蒙蔽,本身也依指示匯款近五千元到指定帳戶而受騙,強調自己也是受害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黃男雖無刑事責任,但他僅憑網路上素不相識、互動僅數日的陌生人,在未經確認對方品行、生活細節而建立信賴基礎的情況下,便依照對話或通話指示提供個人帳戶,行為明顯有過失。法院判決警方的懲處依法有據,黃男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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