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把握應放棄開槍」!警連射5發追酒駕「意外射死後座女」…遭檢起訴:不符用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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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因追捕駕車逃逸的48歲吳姓酒駕男子,故從後方連開5槍,不慎誤擊到後座的楊姓女乘客,送醫不治身亡。家屬事後質疑員警用槍過當,提告過失致死罪,而桃園地檢署也判曾副所長用槍不符比例原則,最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且同案的吳姓男子則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圖/擷取自《Google Maps》街景

根據桃園地檢署指出,案發當時吳男酒後駕車搭載李男、蕭男、楊女等好友,在行經八德區介壽路二段附近時,這車人驚見員警攔查便加速逃離,八德派出所曾副所長見狀後趕緊驅車追趕,但唔難仍持續加速,不願配合受檢,直到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路口時,吳男車頭撞上建築物牆面,被曾副所長駕車在後卡住。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442巷(示意圖/擷取自《Google Maps》街景)

沒想到吳男當下為求脫困,竟重踩油門倒車撞擊警車數次,想藉此撞出一些小空間逃逸,沒想到此舉卻遭曾副所長開槍朝其連射5發,其中2槍更不慎從後車牌處穿透,分別擊中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不幸造成楊女臟器受損出血死亡。

楊女家屬對此事無法理解,為何抓酒駕需要連開開5槍?他們對此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察官審酌指出,曾員本應注意吳男衝撞目的,其原意並非傷害執勤警員,而是為「駕車逃離」,且第3次倒車並未衝撞警車,曾員與其他員警生命、身體均未遭受迫切危害,但曾員竟疏未注意。

檢察官也認為,曾員為逮捕酒駕吳男而使用槍械,造成他人死亡,不符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且若沒有射擊就不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本應放棄開槍,故最終以過失致死罪將曾員起訴,而酒駕的吳男則依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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