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蕭淑慎的老公梁軒安遭控性侵旗下女藝人,士林地院審結後重判4年10月。法官痛批梁男利用職權施暴,掐頸行為危及生命,且犯後態度惡劣,即便日後上訴認罪,也不應成為減刑依據。

回顧梁軒安的「相關犯行」,在2024年6月,就有名曾姓女子向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指控梁男騙財騙色,甚至涉及以她父親的房產辦理貸款等詐欺行為,不到1個月後,同年7月16日,他旗下公司的一位女歌手就出面提告妨害性自主,指控梁男以工作名義接近她,在2023年11月7日晚間對她施以暴力跟性侵。
據警方的調查,當天梁軒安與公司員工及簽約藝人共7、8人參與大型活動,現場有聚餐飲酒等社交行程。被害女子既是公司簽約藝人,也擔任梁男私人特助,兩人存在明顯上下從屬關係。
當晚,一名女性同事轉告被害人,梁軒安要求與她同房過夜。被害人感到不安,曾在停車場試圖與梁男溝通,卻遭對方肢體騷擾,即使當場制止仍未見收斂,梁軒安接著以帶路為由將女方帶入房間,然後無視她不斷以「不要」、「為什麼在這裡」、「為什麼要這樣」等話語拒絕,同時用手推開對方,以暴力手段壓制女方後最後強制性交得逞。
女方崩潰報案提告,全案最初由台北地檢署受理,後轉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並由婦幼警察隊協助調查,梁軒安出庭時坦承有跟女方發生性關係,但絕對不是強制性交,「我跟她當時正在交往,性行為是雙方合意」,梁軒安的辯護律師更主張,被告跟原告「關係親密且有證人可證,原告在案發當天表現如常,不僅與被告同房,隔天還一起出遊互動,完全不像遭到性侵」。

但有證人指出,案發隔天中午在帳篷區外遇見該名受害女子時,發現她脖子有明顯瘀青,當時她支支吾吾地說「發生不願意的事情」,隨後不願多談並當場哭泣,再加上還有2人作證,該名受害女子曾透過LINE訊息或面對面告知她們自己被強制性交。
也有前同事證稱,該名受害女子提起性侵經過時「情緒不穩定、跟平常不一樣,有哭,也很生氣」,另一位從事媒體工作的證人則說,該名受害女子曾用語音通話告知被梁軒安「硬上」,語氣低落沮喪,談到傷心處甚至當場哭泣。
根據《ETtoday》的報導,法官認為,雖然這些證詞屬於轉述性質,但可作為情況證據,用來判斷原告當時的心理狀態與創傷反應,與她的陳述內容相互吻合,雙方LINE對話紀錄更顯示,原告曾直接質問被告:「那天你打我巴掌、掐我」、「你那次射進來」、「你掐我讓我PTSD變嚴重」,如果是捏造情節,原告不可能反覆用具體細節質問自己的上司,相反的,被告面對這些訊息從未正面否認,只是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回應,甚至事後刪除對話紀錄,直到檢方進行數位採證才還原真相。
法院對梁軒安一方提出的證人的證詞表示不予採信,因為其中一名公司員工雖宣稱梁軒安跟該名被害女子互動親密、無異常,但對於關係發展時間說不清楚,卻能精確記得特定日期,明顯不合常理。經查證後發現,該證人是依照梁男事前傳訊指示才出庭作證,證詞可信度極低。
法官也當庭痛斥梁軒安,身為公司負責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權勢不對等關係,卻為了滿足私慾施以暴力性侵,其中徒手掐對方脖子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影響呼吸甚至危及生命,「惡性極為重大。加上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甚至企圖影響證人證詞,態度相當惡劣」。
合議庭最後表示:「考量被告自述畢業於日本某專門學校,從事行銷廣告業,月收入約新台幣4萬餘元,已婚育有1女,目前與配偶及岳父同住,尚需扶養岳父等生活背景。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要素,以及原告對本案的意見」,判梁軒安有期徒刑4年10月,但是「被告在一審審理期間無視客觀證據,始終以謊言否認犯行,已造成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
合議庭法官指出,即使被告日後上訴才坦承犯行,也不應僅憑此點就從輕改判,「除非取得被害人諒解或積極彌補損害,否則難以認定具有悔意,必須審慎衡量,避免向社會傳達『先否認、再認罪就能減刑』的錯誤訊息,損害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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