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校長竟是偷拍狼!辦公室及住處搜出偷拍片 遭羈押禁見停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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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國小校長遭檢舉涉及偷拍,檢警調查後於28日執行搜索,前往張姓校長住處及辦公室搜出相關偷拍影像,訊後被裁定羈押禁見,教育局將他停職處分。

高雄地檢署偵辦一名國小校長涉犯偷拍將他聲押獲准。(圖/翻攝自Google map)

高雄地檢署表示,4月10日獲報某校長張姓男子(51歲)疑涉有偷拍特定對象在浴廁內私密影像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並26日至張男住居所及所任職某國小執行搜索,並拘提張姓被告到案說明。

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張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事實及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性,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於27日經法院裁准。

對此高雄市教育局表示,某國小校長遭高雄地檢署收押,高雄市教育局嚴正譴責觸法行為,已立即撤換校長、將該校長停職調查,若判刑將予以解聘。作業期間指派督學先行代理該校校長,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優先。

教育局指出,28日接獲檢調單位通知該名校長涉案遭羈押,即按規定馬上派任督學先代理該校校長職務,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第一優先,教育局也會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如確有不法情事,教育局絕不寬貸。
  
教育局強調,身為教育人員,道德操守為第一要務,校長為一校之長,務必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是教職人員所不允許。教育局提到,若該名校長如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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