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簡姓警員登入系統擅自調取1名女子個人資料,經被害人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警員理應更遵守法律規定,依違反個資保護法判4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簡姓男子民國112年10月任職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時,無任何公務原因,登入警政知識聯網M-Police查詢系統,擅自調取1名女子個資。
案經霧峰分局獲報後依法送辦,檢方偵辦後依違反個資法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簡姓男子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規定,竟非法蒐集他人個資,實不可取;審酌簡姓男子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日前判處4月徒刑,並諭知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