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KTV門口揮刀釀1死1傷 最高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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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姓男子民國112在KTV外誤以為被言語挑釁,持彈簧刀揮砍造成1死1傷。一審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及二審高院依殺人等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最高法院。(圖/資料畫面)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30歲的陳男及友人112年11月19日凌晨,與素不相識的謝男、26歲余男分別在中壢區某KTV的不同包廂消費。

判決書指出,當天上午6時10分許,陳男在KTV大門口前,誤認謝男以三字經出言挑釁,因此揮擊謝男頭部;陳男不滿謝男反擊,隨後取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謝男頸部、頭部揮擊數次,造成謝男受傷。

判決指出,一旁的余男見狀上前阻止,將陳男推倒在地,陳男起身後持彈簧刀往余男左側下腹、胸部猛刺,導致余男心臟遭彈簧刀刺穿,大量出血當場死亡。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有殺人犯意,但經國民法官法庭調查相關事證,認為陳男攻擊余男力道之猛,幾乎將彈簧刀完全刺進余男心臟,足認陳男有殺人犯意。

國民法官法庭觀察現場監視畫面,認為陳男攻擊余男後還丟棄彈簧刀,撿拾散落物品後從容搭車離開,沒有酒醉的樣子,且陳男犯案時仍在販毒案假釋期間,犯後否認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一審桃園地院判決陳男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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