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被稱為「小英男孩」的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嫌透過家人名義收賄198萬元,並向台灣電力公司關說協助業者取得高額用電申請案,另有601萬4961元財產來源不明。台北地方檢察署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洗錢防制法洗錢等罪嫌起訴鄭亦麟及其父母鄭伍廷、李佳珍、弟弟鄭兆麟,以及行賄的東煒建設負責人陳健盛、董事陳冠滔父子共6人,其中以鄭亦麟求刑14年最重。

起訴書指出,鄭亦麟於民國107年2月至109年4月、111年1月至113年8月擔任經濟部綠推中心副執行長,期間曾任職經濟部政策評估整合辦公室、支援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對綠能政策具有實質影響力。東煒建設因計畫在內湖區興建安康數據中心需要提高電力,110年5月向台電申請新設用電36MW,但台電考量內湖為供電瓶頸而無法核准。東煒建設遂尋求鄭亦麟協助,鄭向時任台電副總蕭勝任謊稱該案屬國家重大政策,請託蕭主持供電會議准予東煒新設用電案,之後再請託關說台電准予東煒增加10MW。
111年7月,陳健盛父子與鄭亦麟多次商議後,決定以支付「顧問費」方式行賄,陳氏父子製作顧問費220萬元請款單,鄭亦麟指示弟弟鄭兆麟前往東煒填寫收據,東煒扣稅後匯款198萬元給鄭兆麟,並將198萬元作帳不實拆分為4筆工程款。檢方發現,鄭亦麟的父母及弟弟擔心收賄東窗事發,111年10月28日致電鄭亦麟商議,父親在電話中說「不然不要了、叫別人用啦,那條錢看要洗去哪裡」,鄭亦麟於111年底向東煒表示要歸還198萬元。

然而陳氏父子因東煒增加10MW用電案尚未獲准,請鄭亦麟不用歸還,並配合與鄭兆麟簽立假聘任顧問契約,鄭亦麟的母親分23筆自提款機提領198萬元,交由鄭兆麟報稅以掩飾犯罪所得。檢方痛批鄭亦麟利用實質影響力,操控台電人員如線偶,視電力如私產,並求刑14年,沒收799萬4961元犯罪所得。檢方同時表示懷疑鄭亦麟涉及其他綠能貪汙案件,已另分案偵辦。
台電前副總蕭勝任涉圖利罪、泓德能源總經理周仕昌、董事鄭涵涉背信罪,3人均獲不起訴處分。北檢於8月25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兵分22路搜索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等被告住居所等地,並約談多人到案,訊後聲押禁見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獲准。北檢10月間聲請延押,北院裁定3人自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全案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後,法官施函妤開庭審理,鄭亦麟坦承利用弟弟帳戶收取198萬元賄款,也對洗錢罪認罪;但對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則表示要一一釐清款項才能判斷,並未認罪。陳健盛父子則否認行賄,辯稱是給鄭亦麟的不動產仲介費,由鄭兆麟以東煒建設顧問名義領取。北院26日晚間裁定鄭亦麟300萬元交保,陳健盛、陳冠滔父子各200萬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鄭亦麟並須接受科技監控。
北院諭知,鄭亦麟科技監控的方式為「應於每週二、四上午8時至12時,在限制住居的門牌前,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到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方式向法院報到。法官同時諭知鄭亦麟、陳健盛、陳冠滔3名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起訴書所列其餘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