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遭羈押一年後日前交保重獲自由,相關案件仍在審理當中,他也需經常出庭為自己的清白而戰。近日柯根據《法院組織法》,聲請法庭直播,台北地院審酌後今(2日)表示「准予實施公開播送」。

台北地方法院今發布新聞稿表示,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告,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也提到,聲請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業已僭越前揭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不具效力等語。經查,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觀諸該實施辦法總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將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無從為適當處理,而有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是以,上開規定係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因而規定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復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2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業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9項授權範圍。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之主張自難憑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