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環保局一位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阿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士林地院2日判處黃姓隊員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有律師點出2關鍵,直言「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發文推測,黃姓清潔隊員在警局及地檢署偵查中應該沒委任律師,他一定以為自己沒惡意,自己在做善事,所以不可能有罪,所以他一定在筆錄中說了「他以為不重要,但其實剛好會構成法律要件的話」。
楊律師表示,這樣導致檢察官即使內心很想放過他,但仍被迫要起訴,也導致法官很想判無罪,但仍被迫要判有罪,所以最後勉強做出「有罪,但不用坐牢」的折衷判決,所以大家不要罵檢察官和法官了。
楊律師認為,若黃姓清潔隊員上訴二審,若用到幾個比較少用的法理,若再遇到很重視法理的法官(例如林孟皇法官或錢建榮前法官),仍有希望改判無罪。但律師費很貴,是很現實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