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收藏2259部未成年青少年性影像影片案件,二審今(25)日判決出爐,台灣高等法院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相較一審依「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罪名與刑期均有所變更。對此,高檢署回應「收到判決後將再研議是否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黃子佼被查出為兒少情色網站「創意私房論壇」的高級會員,家中電腦下載2259部兒少性影像檔案,被害人年齡最小僅10歲,最大為17歲。這些影像中,被害少女裸露身體,甚至被迫穿著學校制服、手持寫有姓名等個人資料的紙張拍攝,讓黃子佼「國民主持人」的正面形象瞬間跌落谷底。
黃子佼在偵查期間原本全數認罪,但一審法院審理時卻改口否認犯案,辯稱「下載了還沒看」、「下載就擺著」,並堅稱「影片不是我拍的」。儘管如此,法官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案件上訴二審後,黃子佼再度改變說詞,坦承認罪,並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最終與37名被害者全數和解並支付完畢。由於部分影像中,有女童、少女手持包含姓名、學校的個人資料拍攝,被害人律師爭執本案應涉及刑度較重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無故蒐集使用個人資料」,高院因此進行審酌。
高院今天宣判時認定,黃子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判決指出,被告為了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從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對我國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環境,影響非輕,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
法官考量黃子佼先前並未犯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再加上他與37位被害人達成和解,判決書中指出「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最後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緩刑期間黃子佼需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還需接受法治教育3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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