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宣布,身心障礙者的用車免稅條件獲得進一步鬆綁,如符合新令釋規定之車主記得去申請,即可自申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發布新聞稿表示,財政部於今年4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的身障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只要該車輛在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該住居所地址即視為車籍地,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這項新令釋的發布,主要目的在於減輕身障照顧者的租稅負擔,並落實《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的立法目的。過去身障者免稅用車的適用範圍相對受限,新的解釋令則進一步擴大了免稅車輛的認定範圍,讓照顧身障者的親屬能夠獲得更實質的稅務優惠。
免稅申請程序簡化
符合新令釋規定的車主申請免稅相當便利。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直接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一旦申請通過,即可自申請日起開始免徵使用牌照稅,無需再繳納相關稅款。
這項政策調整對於照顧身心障礙者的家庭而言,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多。透過免除牌照稅的方式,政府進一步減輕了身障家庭的經濟負擔,也體現了對身心障礙者及其照顧者的支持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