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國慶日,三名主張台獨的男女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毀十數面懸掛的國旗,事後被起訴。最初,新北地院判決三人無罪,認為其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然而,檢方不服並提起上訴,案件經過長達八年的纏訟,最終在2025年10月29日,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後,撤銷原判決,改判三人各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為,雖然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但割毀國旗的行為具侮辱性,並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法官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侮辱國旗等同於羞辱中華民國及其人民,這一行為已超出憲法所規定的比例原則。
此外,案件經過八年未能定讞,侵害了被告的迅速審判權,故高院決定減輕其刑罰。此案引發社會對於言論自由與法律制約之間界限的熱烈討論,並可能影響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