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從台中搭乘高鐵前往台北後,向警方謊稱裝有現金200萬元的背包遺落在列車上,被警方識破。台北地方法院8日依誣告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搭乘台灣高鐵台中往台北的列車,當晚9時28分向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的員警報案,誆稱自己裝有200萬元現金的背包遺落在列車內,可能被別人撿走,希望警方協助尋找。
警方調閱高鐵台北車站的監視器畫面,並未發現有人拿著王男所稱的背包離開,懷疑其所述內容是否屬實,再度通知王男說明,王男才坦承謊報,警方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起訴王男,並聲請簡易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向警方報案而濫行誣告,浪費司法資源,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目前無業沒有收入,也沒有人因為他的誣告而被判刑或懲處,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