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忠/新白色恐怖的憲政疑問 司法與總統為何可以自行定義誰是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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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文忠(台灣社會共好論壇研究員、暨大國企副教授)

近年來,一種令人不安的現象正在台灣社會逐漸成形:人民不是因為具體、明確的犯罪行為受審,而是因為被指認為「敵人」而遭到司法追訴。這種以敵我劃線、先定性再審判的邏輯,讓人不禁要問: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下,司法檢調與總統執政單位,究竟憑什麼可以自行定義誰是敵人?

總統賴清德。(圖/總統府)
總統賴清德。(圖/總統府)

這正是「新白色恐怖」最核心、也最危險的憲政問題。

從法律根本來看,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從未宣告兩岸互為敵人,也未將兩岸關係定義為互為境外的國際關係。憲法所處理的,是「尚未完成統一前」的特殊治理狀態,而非敵對宣戰架構。在此憲政前提下,法律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由行政權、檢調機關或執政者自由填寫的「敵人名單」。

正因如此,當「敵人」這個憲法與法律都未明文存在的概念,被引入司法實務,問題就不再只是個案爭議,而是制度性危機。司法審判,依法只能針對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不能以政治立場、思想傾向,或由權力者自行界定的「敵我關係」作為前提。一旦先認定對象是敵人,再回頭拼湊罪名,那已不是審判,而是非法審判。

這正是新白色恐怖與過去歷史最令人警惕的相似之處。不同的是,今日不再需要戒嚴令,也不必公開宣告思想犯罪;只要透過模糊的國安話語、無限擴張的「敵對勢力」解釋權,就足以讓司法成為政治工具,製造一樁又一樁冤獄。

總統賴清德。(資料圖/中天新聞)
總統賴清德。(資料圖/中天新聞)

然而,更令人憂心的,並不只是執政者權力的擴張,而是在野黨的集體沉默。無論是國民黨或民眾黨,當面對「誰是敵人」被行政權與檢調自行定義的現象,卻未能從憲政高度提出根本質疑,某種程度上,已形同默認這套危險邏輯的存在。一旦在野勢力也接受「只要被貼上敵人標籤,就可以被這樣對待」,那麼今天被宰割的是他人,明天就可能輪到自己。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是誰執政誰就有權定義敵人,而是沒有任何人、任何機構,可以凌駕憲法,自行決定誰不再受憲法保障。當司法不再問「你做了什麼」,而是先問「你站在哪一邊」,那不只是法治的倒退,而是憲政的崩壞。

新白色恐怖,從來不是一夜之間降臨,而是從社會默許「敵人可以例外」開始。當在野黨選擇沉默也默認大陸是敵人,當人民選擇習以為常,冤獄就不再是意外而是自戕,成為制度的必然產物。

※以上言論不代表中天新聞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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