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警跑3千死亡 高院更審認定非意外、駁回理賠上訴

分享:

吳姓員警生前在保六總隊服務,2019年參與常規訓練跑完3000公尺後感到不適,於4天後死亡。吳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後被拒絕,提告2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524萬餘元。一審、二審均敗訴後,吳妻不服提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今(10月14日)高院宣判上訴駁回,可上訴。

保六總隊一名員警跑完3千公尺後死亡,妻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一二審皆敗訴,高院更審再駁回上訴。(圖/中天新聞)

吳妻主張,吳男分別向南山人壽投保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骨折以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新光人壽投保團體傷害險,均約定若吳男因為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均應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吳男在2019年5月13日參加完跑步測驗後,因熱中暑等導致其於4日後死亡,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求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依序給付424萬2099元本息、100萬元本息。

但經審酌後,高院認為,吳男參與跑步測驗後,自行返家並於隔日至台大醫院就診被診斷為發燒、疑似因泌尿道感染引起,經治療後返家,但又在隔日因身體抽搐、無力送至北醫附醫急救,後因急性壞死性腸炎、泌尿道以及腎臟炎且小膿瘍併發敗血性休克而亡,依一般經驗法則,不足認為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之意外事故。

雖然臺大醫院鑑定報告無法排除吳男有熱衰竭,但台大醫院、北醫附醫函覆內容等事證顯示吳男並無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症或嚴重脫水,且就醫時意識正常、無休克情形。綜合判斷下,認為吳男的主要死因為感染之因素較大,因此認定吳男的死亡與前開保險事故不符,而上訴人也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即屬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文/CTWANT)

留言衝人氣 1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