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瀞文/從「不進議會」到「痛批彈劾」:賴總統憲政觀念的危險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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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瀞文(資深媒體人)

2026拉開序幕,台灣政局對峙絲毫沒有緩和跡象。賴清德總統元旦受訪時,面對外界質疑與在野陣營提出的彈劾聲浪,拋出一句反問:「我不貪不取、沒有違法,彈劾目的何在?」隨後又補上一句政治算術:「藍白雖然過半,但沒有三分之二,明知不會通過,為何還要提案,浪費時間。」這段話乍聽之下強硬、理直氣壯,但若對照其台南市長任內因「不進議會」遭彈劾的歷史,便會發現其言論背後隱含著對民主制衡與程序正義的嚴重誤解。

賴清德。(圖/中天新聞)
賴清德。(圖/中天新聞)

窄化「違法」定義,規避憲政責任

賴總統強調自己「不貪不取」,試圖將彈劾條件限縮在「刑事犯罪」。然而,回顧 2015 年,賴清德在台南市長任內因拒絕進入議會備詢長達 232 天,最終遭到監察院彈劾。當時的懲戒法院判決理由明確指出:即便政治理由再高尚,拒絕履行法定的列席備詢義務,本身就是「違法」。這暴露了賴總統對彈劾本質的認知謬誤。事實上,「總統彈劾」與「一般公職彈劾」在憲法層次上有著本質的不同。首先一般公職彈劾(如當年的賴市長)是由監察院發動,送交懲戒法院進行行政懲戒;但總統彈劾則是直接由立法院(民意代表)發動,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進行審理。

另外, 一般彈劾的目的是維護法紀,處分包含申誡或記過;總統彈劾則是一場「憲法訴訟」,其判決結果是直接解除職務(不需重選而由副總統繼任剩下任期)。這代表彈劾案不只是查辦貪污,更是為了判斷總統是否還具備擔任元首的「憲法適格性」。賴總統以「沒貪污」來擋彈劾,是在混淆行政懲戒與憲法問責的層次,試圖掩蓋行政權架空立法權的違憲風險。

憲法法庭。(圖/官網開箱影片)
憲法法庭。(圖/官網開箱影片)

「雙重標準」的歷史諷刺

賴總統指責在野黨明知票數不足卻提案是「浪費時間」。回顧過去,賴清德曾因不進議會被監察院通過「彈劾」,再移送給當時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理,最後裁定處以「申誡」,法律上已定調其行為是「違法失職」。如今身為總統,彈劾後果是直接「下台」,這或許解釋了為何他如此敏感。

總統彈劾雖然設有「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決議」的極高門檻,但這份設計是為了確保國家穩定,避免政黨惡鬥輕易動搖元首地位,而非給予總統「免死金牌」。賴總統將保障門檻解釋成「既然湊不到,就不該提案」,無異於宣告:只要我有三分之一的立委護航,我做什麼都不會被彈劾。這種邏輯會導致總統只需追求「關鍵少數」的支持,而不必對「整體民意」負責。 

立法院院會通過彈劾賴清德提案。(圖/中天新聞)
立法院院會通過彈劾賴清德提案。(圖/中天新聞)

「成敗論」對民主價值的踐踏

在民主制度中,國會提案的功能不僅在於「通過」,更在於「真相的辯論」與「責任的釐清」。如果只有必勝的提案才有意義,那麼少數黨的監督將徹底失能。賴總統這番話,暴露了他骨子裡依然是那個「不進議會」的賴市長。

他將總統職位的正當性建立在「個人道德自我感覺良好」上,而非對「權力制衡」的敬畏。他試圖在提案階段就將其定調為「浪費時間」,就是為了防止「行政權受制於國會」的歷史再度重演。

「我不貪不取」不代表「我不需要接受制衡」。賴總統對於彈劾門檻的算計與對監督權的蔑視,反映出其領導風格中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的慣性。對於朝小野大的台灣政治環境而言,這種傲慢的心態,無疑是點燃更劇烈憲政衝突的引信。

賴總統似乎忘了,2015年那次彈劾正是告訴他:「不貪不取」不代表可以「違法抗命」。當時的申誡處分定調了他的程序違法,如今他貴為總統,卻利用憲法的高門檻來嘲笑國會的監督權,這不僅是選擇性遺忘,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挑釁。當年他因為台南登革熱疫情嚴重最後被迫進了議會,現在他卻想關上國會監督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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