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對男女飼養動物卻未妥善照顧,動物防疫所人員獲報前往稽查發現環境髒亂、無提供任何食物,有1犬隻已死亡並遭啃咬,彰化地院依違反動保法各處3月刑期、併科罰金20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一對男女於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1月在彰化縣租屋處內,陸續飼養3隻狗、2隻貓、2隻烏龜,卻未提供充足乾淨的食物、飲水等,飼養環境惡劣,導致動物健康狀況不佳。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前往稽查時,發現租屋處環境髒亂,遍布排泄物,且現場無提供任何食物,有1隻狗已死亡,甚至遭其他犬隻啃咬。女子稱她在外居住一段時間,有請男子照顧動物;男子則說,他去台北工作有交代友人幫忙顧狗。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被告既然決意飼養動物,應善盡飼主照護義務,如自知無力繼續飼養,應積極向外尋求協助或委請他人照料,而非棄置不顧數月,致其中有犬隻在缺乏食物、飲水且極髒亂密閉環境下,因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慘死。
2名被告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地院依共同犯動物保護法,各處有期徒刑3月,各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可上訴。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告訴中央社記者,民眾務必善待所飼養動物,勿因疏忽照顧或惡意虐待而觸法,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若未提供飼養動物適當食物、飲水、清潔及安全生活環境,導致動物受傷或死亡,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