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環保局一位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將回收車上殘值32元的舊電鍋送給拾荒阿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士林地院去年12月2日宣判,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近日士林地檢署在上訴日期屆滿時,決定不提出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回顧全案,士林地院法官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黃員並非惡性重大,法官指出,雖然黃員作為地方自治機關的清潔隊員,依法令具有職務權限,隨車收運的回收物品屬於「職務上持有」範疇。根據台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明文規定,資源回收人員不得私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資,「被告將電鍋帶回家後贈與他人,已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確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刑度本來是5年起跳,但最終量刑考量到他符合多項減刑條件。

法官表示,被告「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案情前,便主動前往廉政署說明並繳回所得,符合相關法令第8條第1項中的自首要件」、「在偵查階段即坦白承認並主動繳回電鍋,符合相關法令中第8條第2項的自白減刑規定」、「該電鍋殘值僅32.56元,對公庫損害極其輕微,屬小額貪污案件,可依相關法令的第12條再減刑」,綜合以上3大項,因此僅判他3個月徒刑,還可緩刑2年。
但黃員的狀況是否適用《刑法》中第59條「情狀可憫恕」規定,承審此案的士林地院法官表示,雖然被告行為動機並非出於私利,亦有可憫恕之處,「但其身為公務員,仍不宜再予以減免刑責」,士林地檢署則對此回應,收到判決書後經內部研議決定不上訴,亦未補充相關理由,全案就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