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拋震撼彈!小吃店月營收逾20萬元「2029年起應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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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媒體報導,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今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台幣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表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今天(18日)發出新聞稿指出,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包含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的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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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也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示意圖/資料照)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財政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財政部強調,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

因此,財政部稱,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同時,財政部也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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