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壓力頻釀悲劇 人權委員會:國家應健全長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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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屢有因家庭成員長期承受照顧壓力,而最終選擇殺害被照顧者之「長照悲歌」案件,顯示我國弱勢家庭在長期照顧過程中面臨沉重負擔與制度困境。社會輿論對此多表同理與關注,照顧壓力失衡已成為亟待正視的社會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責任,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並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責任,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並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圖/資料照)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責任,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並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圖/資料照)

國家人權委員會13日發出新聞稿表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生命一旦被剝奪,其他一切人權即失其存在可能。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生命權不僅為該公約所保障之核心人權,亦為所有人權之基石。同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0條亦強調生命權的重要性,「締約國重申人人享有固有之生命權,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揭示「健康權」,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因此,健康權同時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之特性,反映出憲法對於人性尊嚴與基本生活條件保障之高度重視,並彰顯國家於促進社會正義與公共健康之責任。

婦人不堪長期照顧癱瘓兒,心力交瘁下釀下殺機。日前一審判決出爐,依家暴殺人罪判老婦2年6月,可上訴。(圖 /資料照/中天新聞)
婦人不堪長期照顧癱瘓兒,心力交瘁下釀下殺機。日前一審判決出爐,依家暴殺人罪判老婦2年6月,可上訴。(圖 /資料照/中天新聞)

國家人權委員會進一步指出,生命權與健康權雖屬性質不同之基本權利,惟兩者在憲法價值體系中具有高度交織性。生命權保障人民不受非法剝奪其生存之基本存在,而健康權則確保人民之生命得以具尊嚴與完整性之狀態持續存續。誠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所保障之「健康權」,分別構成人類基本尊嚴不可或缺的兩個維度,前者著眼於生存的權利,後者則關注於生存品質與健康福祉。

國家人權委員會強調,而被照顧者多為高齡、重度疾病或身體機能嚴重退化者,其自我防衛與就醫能力普遍受限,生命與健康處於極度脆弱之狀態。國家更應履行積極保護義務,預防照護關係中可能出現之人權侵害,確保被照顧者之生命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擾。若國家未能提供完善之長期照顧制度與支持網絡,使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同陷於資源枯竭、身心耗竭之處境。此一結構性問題反映出制度設計的缺口與社會安全網的不足,亟需從政策面及制度面加以檢討與補強。

國家人權委員會最後重申,生命權與健康權為人權體系中不可分割的核心價值,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之責,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除應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外,亦須完善心理健康服務、暫托與喘息制度,以預防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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