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近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此舉旨在防止死刑犯因檔案保存期限屆滿而遭銷毀,進而無法確認法官是否依憲法法庭要求達成一致決,導致死刑無法執行的情況發生。

修法背景源於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該判決後,國內多名死囚獲得救濟機會。然而,當時有30名遭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的人士,因評議簿超過10年的法定保存年限而被銷毀,引發外界質疑恐無法證明法官一致決。儘管法務部明確表示不會因此放回到社會,但此事仍引發相當爭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10年。這導致已經判處死刑的個案,可能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以逃脫死刑的執行。她因此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的規定。
同黨立委吳宗憲則提出修正動議,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該動議並定義「被害人」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以及犯罪被害人死亡者的同條第三款家屬。
修法前,已有判死定讞的案件涉及此問題。新北三峽雙屍案凶手沈文賓等多名死囚,為逃死刑除聲請再審外,也聲請閱覽該案死刑評議意見。法院認為《法院組織法》規定,評議時各法官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判決確定案件,律師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都裁定准許。此次修法則進一步將此實務運作落實為條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