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6萬8仕途盡毀!台中市前地政局長「詐領特別費」遭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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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前地政局長吳存金遭控以家庭聚餐等私人支出冒報首長特別費,涉詐領6萬餘元。台中地院今(28日)宣判,依貪污等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履行240小時公益服務及5場法治教育。

吳存金。(圖/翻攝畫面)

檢方調查指出,吳存金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5月任內,曾11度將與親屬聚餐、外送披薩、火鍋及鐵板燒等私人消費,要求店家開立台中市地政局統編發票,再交由不知情承辦與主計人員核銷,藉此詐取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

檢方因此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吳身為高階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卻利用制度核銷私人開銷,行為不當。

吳存金出庭時曾情緒潰堤,當庭拿出歷年獎狀與功績資料,強調自1982年投入公職以來,43年間未曾收賄,自認這次因一時失慮犯下錯誤,坦言不該動用特支費宴請家人,案發後也立即請辭,對家人、長官及同仁深感愧疚,更感嘆退休前夕落得如此局面。

他向法官表示,自己如今已67歲,長期承受龐大壓力,甚至需靠藥物入眠,希望法院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願以餘生投入公益回饋社會。

辯護律師則主張,吳已全數繳回不法所得,且每筆金額均低於5萬元,加上偵審期間始終坦承犯行、無前科,依法符合減刑條件,也盼法院考量其多年公職表現與身體狀況,從輕量處。

檢方則認為,雖本案依法可減刑,但因被告身分特殊,社會高度關注,若予以緩刑仍須附帶相當程度條件,以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觀感。

法院最終審酌吳認罪態度、繳回所得、過往職涯及犯罪情節後,給予附條件緩刑,盼其以實際行動彌補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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