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在內湖發生車禍,被控肇逃警方依規定2度寄發通知後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男子聲稱警方寄錯地址沒收到通知,法院因此撤銷處分。

判決指出,男子去年10月間某日傍晚6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北市內湖區時發生車禍,事後遭對方報案稱未留在現場處置提告肇事逃逸,警方獲報後查出男子身分依規定兩度寄發通知書要求到案說明。
警方因男子通知2次未到案以肇事逃逸案舉發,交通事件裁決所依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處分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並警告若未於期限內繳送,將吊銷並註銷牌照且6個月內不得重新請領。
男子因早已更改通訊地址,沒收到警方通知書,事後才發現車子牌照被吊扣,氣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強調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從頭到尾沒收到通知書,直到居住地接到裁決書才得知此事。
案經法院審理,經調閱監理資料查出男子於2017年就向監理機關申報更改居住地址,系統也已正式登錄,但警方及裁決卻將通知寄發至舊戶籍地,法官認為警方與裁決所未依法寄送,通知程序顯屬不合法,不應認定「無故不到場」,最後判決撤銷吊扣牌照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