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今天表示,柬埔寨籍陸人吳逸先長期從事線上賭博而熟識,協助太子集團洗錢,手法包含以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等多元方式匯入不法資金,用以購置豪宅、名車及遊艇進行洗錢。

台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認定洗錢財物及財產利益總計為107億9076萬5905.37元,今天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意圖營利賭博等罪,起訴主嫌陳志、吳逸先等62人、13家公司,緩起訴24人、不起訴1人、通緝3人,並對陳志及吳逸先求處法定最高刑度。
調查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檢調偵辦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洗錢案,另發現柬埔寨籍陸人吳逸先與太子集團因同為大陸地區人民於柬埔寨、大陸地區從事非法線上賭博事業而熟識,協助太子集團將鉅額境外不法所得匯入台灣。
調查局表示,吳逸先自民國106年起利用地下匯兌、虛假貿易合約、銀樓提領大量現金、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交易等多元方式自境外匯入不法資金,用以購置豪宅、名車及遊艇進行洗錢。
新聞稿提及,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及吳逸先集團成員基於洗錢目的自境外匯入金額約為新台幣107億9076萬5905.37元。
檢調查出,吳逸先為將非法線上賭博犯罪賺取的虛擬資產以現金方式進入台灣並製造金流斷點,因此指示許姓及王姓特助等人至包含睿森銀樓在內的多個台灣境內水房提領大量現金,用以購買不動產、名車及支應吳逸先集團國內所需支出,並由吳逸先的胞姊擔任吳逸先資產名義持有人,實際管理、使用吳逸先在台資產並經手不法金流。
新聞稿表示,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及吳逸先集團在境外從事詐騙及賭博等犯罪,為隱匿、掩飾犯罪所得,竟利用台灣民眾在台從事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等洗錢犯行,除嚴重擾亂台灣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定,更斲傷台灣國際形象。
調查局強調,將持續加強國際合作,展現打擊跨國詐騙、瓦解洗錢組織的決心,阻絕不明境外資金流入台灣,以維護民眾安定生活及台灣國際形象。(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