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遭狂砍176刀殞命 死囚王鴻偉第21次提再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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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富家子王鴻偉2000年因追求不成殘忍殺害20歲張姓女子,2009年遭判處死刑定讞後多達21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近日高院認為未提出新事證重複聲請第21次裁定駁回。

高等法院駁回王鴻偉第21次聲請再審。(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駁回王鴻偉第21次聲請再審。(圖/資料畫面)

回顧此案,王鴻偉於2000年9月間載死者張雅玲前往新北淡水,因張女拒絕其表白求愛竟憤而開車將她撞倒後載到草叢狂砍176刀致死,王鴻偉行兇後棄屍逃逸,落網還一度提出不在場證明否認犯案,直到手上驗出血跡反應才坦承犯行,2009年5月遭判處死刑定讞,至今尚未執行槍決。

10多年期間王鴻偉透過律師提出20次再審均遭駁回,第20次王鴻偉以有真誠悔改之心及教化可能性等理由聲請再審,去年8月高院認為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不合法裁定駁回,近日又再提出第21次聲請。

王鴻偉主張死刑判決未依刑法第57條審酌其性格、家庭背景等個人等情狀,強調有悔過之意在獄中已抄經及寫道歉信等行為,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且聲稱案發時因受到重大刺激導致失去理智,精神狀態應符合可減刑因素,以及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指不得判死理由。

高院合議庭指出,針對王鴻偉針對精神狀態部分,台大醫院及台北榮總早在二審與更審階段均鑑定認定,王鴻偉犯案時意識清楚,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僅因盛怒而行兇,不符合不得判死的情況。

另王鴻偉所提再審理由不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指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多數已在110年度聲再字第4號等多次裁定中遭駁回,再審聲請程序不合法且無補正可能予以駁回,另聲請「停止執行死刑」部分也因再審遭駁回而失去依附基礎一併駁回,全案仍可在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高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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