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挖喉驅魔」害29歲兒窒息死 母判3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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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虎尾鎮2023年發生的「挖喉驅魔」命案,29歲陳姓男子被母親李姓女子挖喉嚨試圖幫他「驅魔」,導致他窒息死亡,最高法院認為,李女手伸入被害人的口腔內,進行所謂驅魔,平白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不符合減刑要件,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

陳母誤信掏光口水可驅魔,竟將兒子挖喉致死,事後長跪神明廳懺悔。(圖/中時資料照)

陳母誤信掏光口水可驅魔,竟將兒子挖喉致死,事後長跪神明廳懺悔。(圖/報系資料照)

死者陳姓男子的母親李女2023年12月1日凌晨在她位於雲林縣住處之3樓神明廳,由李掌摑陳倒地,再由陳父徒手壓制陳的手及身體,陳的弟弟徒手壓制陳之腿部,容任李徒手伸進陳之喉嚨深處摳挖,欲使其口水流乾以驅邪,期間約半小時。

陳受有舌根、後咽及下咽部出血等傷害,陳的弟弟查覺陳狀況有異而報警,並將人送往醫院急救,但送達醫院時已無呼吸及心跳,陳終因遭他人以手阻住呼吸道受傷導致窒息死亡。

一審將陳的父親及弟弟各判緩刑5年,陳母李女判刑3年6月,她不服提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李坦認本件犯行前,員警早已從陳的父親及弟陳述之內容,有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李涉犯本案傷害致死罪嫌,李不符合自首要件,並無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二審認定,李因兒子發生精神疾病,未積極求診接受現代醫療,卻以手伸入被害人的口腔內,進行所謂驅魔,平白剝奪被害人之生命,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情、無法減刑,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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