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上負氣下車遭小黃撞飛 莽女受傷還遭判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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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初搭乘男姓友人車輛在國道上,因發生口角情緒失控直接下車走在車道上,遭後方計程車不慎撞上,女子辯稱自己當時喝醉,仍遭法院依法判刑2個月。

士林地檢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士林地檢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警方調查,王姓女子(42歲)2024年2月19日清晨4時許,搭乘友人錢姓男子的車時2人在車上發生爭執吵了起來,車輛行經國道1號11.4公里處時,錢男氣的把車子停在路肩,未料王女竟開車門下車往內側車道走,接著又走到外側車道,相當危險。

當時另一輛計程車行經該處,周姓運將閃避不及撞上王女,所幸傷勢無生命危險,也未釀成更大事故,但3人事後均遭警方依法送辦,錢男涉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罪以及周姓運將涉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均不起訴處分,王女則遭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王女庭訊時聲稱當時因酒醉意識不清不知道自己走在國道上,法官認為她記得與錢男爭吵過程完整敘述,可見意識狀態清楚不採信其說詞,審酌她在現場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庭訊期間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最後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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