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幼兒園疑餵藥案 9教保員證據不足二度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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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某幼兒園家長質疑孩子遭餵藥,控告彭姓園長等9名教保員,新北檢處分不起訴。8名家長聲請再議,案經高檢署發回,新北檢近日偵結,仍認定證據不足,二度不起訴。可再議。

新北幼兒園餵藥案園長。(圖/中天新聞)

彭姓園長及8名教保員被控於民國112年2月至6月間,將管制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及含有第4級毒品成分「巴比妥類藥物」放入彩色藥劑或杯內,餵給8名幼童,其中6名教保員另被控對7名幼童體罰及不當管教。

提告家長認為,9名教保員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轉讓禁藥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

新北地檢署第一次偵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於112年7月間處分不起訴。案經家長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新北檢續行偵查。

9名教保員偵訊中均否認犯行,稱沒餵小朋友管制藥物,只有按照家長的託藥單餵藥,也沒體罰學生。

檢方認為,部分家長帶孩子到醫療院所採集血液與尿液,檢驗結果數值判讀為陰性、低於儀器有效分析範圍或「落在可偵測範圍內,為陰性」等,由此無法佐證幼童曾服用「苯二氮平類藥物」或「巴比妥類藥物」。

另外,有醫院函覆,僅以免疫學分析方法核發陽性或陰性的初步定性報告,後續仍需以「質譜法」才能排除偽陽性、偽陰性可能。

檢方表示,相較而言,8名幼童經採集毛髮送調查局檢驗,均未檢出「巴比妥類藥物」與「苯二氮平類藥物」,且每件檢體均以「液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與「液相層析串聯質譜法」進行2階段確認,具高度準確性,不像一般醫事檢驗使用「免疫法」,可能與其他藥物發生交互反應,進而產生「偽陽性」或「弱陽反應」等問題。

檢方交叉比對112年3月1日到4月15日監視器畫面、委託餵藥單、電子聯絡簿及幼童就醫紀錄,僅發現極少數餵藥單內容與監視器畫面不符,不過這部分另有電子聯絡簿及幼童就醫紀錄佐證,足認9名教保員是依餵藥單餵食藥物,且以電子聯絡簿告知家長。

另外,檢方調閱幼兒園教保員及職員1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就醫開立藥物,並函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加以比對,確知幼兒園教保員及職員未曾領取「苯二氮平類藥物」或「巴比妥類藥物」等管制藥物。

檢方表示,7名幼童及家長雖指教保員給幼童喝「彩虹藥水」、「彩虹飲料」或「裝在彩虹杯子的水」,但7名幼童對於有無喝過彩虹藥水、彩虹藥水的裝盛容器或給予彩虹飲料的老師等重要事項,前後所述有出入。

此外,其他幼童在幼兒園服藥無異常,且均稱沒有在幼兒園喝過彩虹藥水、彩虹飲料或看過彩色杯子、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這類藥物或飲料等。

檢方認為,幼童情緒判斷及表達能力仍在初步發展階段,容易受各種因素影響,在毛髮檢體均未驗出「巴比妥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等管制藥物殘留之下,難以憑據部分幼童情緒不穩定,就認定是遭人餵食不明藥物。

體罰部分,檢方表示,經檢視幼兒園內監視器畫面,沒發現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也未見教師將孩童獨自關在全黑廁所、房間內。

檢方另參酌,其餘幼童都明確表示教師不會打人等,這些家長亦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體罰等語,則本案幼兒園教師是否有不當管教或體罰幼童,尚有疑義。

檢方說明,刑法傷害罪、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罪均為結果犯而不罰未遂,幼童於偵查中所述前後有出入,衡酌幼童記憶本容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可能,在無傷勢診斷書、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等為證下,難成立傷害等罪犯行。

檢方認為,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彭姓園長等9名教保員均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聲請再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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