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活躍於台語歌壇20餘年的知名女歌手,去年4月與高中舊情人同住墾丁酒店房間,遭對方王姓妻子及友人闖入房間「捉姦」,被迫簽下100萬元和解書及本票。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女歌手是在受脅迫情況下簽立和解書,且已合法撤銷,駁回王女求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這名女歌手幼時曾參加台視《五燈獎》歌唱比賽連闖20關,出道20多年來以台語流行音樂為主,發行多張個人專輯。去年3月,她的高中時期舊情人吳姓男子突然聯絡她,席間表示已離婚。由於女歌手原本計畫與舞群友人南下散心,該友人臨時無法成行,吳男便自告奮勇擔任司機,載她前往墾丁的某間酒店。
女歌手向法院表示,因認為吳男是老友且已離婚,加上酒店房間客廳、臥室隔開,可分別休息,為節省費用及方便聊天,便夜宿同一房間,期間兩人無任何逾越正常交往的親密行為。然而當晚,吳男竟帶領其王姓妻子(當時尚未離婚)及邱姓男子、王姓女子、簡姓女子等人進入房間。
法院審理認定,當晚王姓妻子情緒激動,大聲咆哮,同行的王姓女子和簡姓女子持手機對女歌手錄影,邱姓男子則擋在房門口,阻止女歌手離開。現場錄音錄影顯示,女歌手曾表示要離開房間但遭阻止,王姓女子還向女歌手暗示王姓妻子可能會「想不開尋死」。
女歌手向法院陳述,她身高瘦小,面對身材壯碩的王姓妻子等人數優勢壓迫及威嚇,擔心若反抗會受傷無法工作養家,更害怕影片流出影響藝界名聲,才在被限制行動約3小時後,被迫簽下和解書及本票。事後,簡姓女子還以LINE訊息威脅她,若不履行和解協議將「直接提告,通知媒體」。
女歌手表示,事後她向吳男求助,卻發現對方「已讀不回」,才驚覺可能遭受吳男與其妻合謀「仙人跳」,隨即於當月底寄出存證信函,主張和解書和本票無效。
王姓妻子則向法院主張,女歌手與其丈夫共宿一房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當晚女歌手行動自由且自願簽訂和解書。她表示自己已與吳男協議離婚,後因對方未給付撫養費而訴請強制執行,否認與前夫設局「仙人跳」。
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吳男確實曾向女歌手謊稱已離婚,女歌手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法官指出,女歌手如非遭到王姓妻子等人數和身材優勢的壓迫、大聲咆哮威嚇,擔心影片流出影響藝界名聲和生計,不會同意簽立和解書。且女歌手已在法定期限內合法撤銷和解書,王姓妻子不得再以和解書請求給付,判決王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