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街頭出現變態「噴精狼」,一名男子將自己的精液裝入眼藥水瓶中,隨機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實施噴灑攻擊。法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2025年7月15日晚間約8時,阿豪(化名)事先在家中將精液灌入眼藥水瓶內,隨後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尋找目標。當他發現一名年輕女子未察覺身後情況時,立即貼近並將精液潑灑在對方腰部。受害女子與周圍民眾發現異狀時,阿豪已迅速逃離現場。
檢方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罪必須涉及「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實質身體接觸才構成犯罪。由於阿豪採用「潑灑」方式,並未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部位,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此類行為在法律實務上難以構成性騷擾罪,檢方最終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將他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指出,阿豪與受害女子素不相識,卻採取如此卑劣手段使對方感到噁心、受辱,導致被害人身心受到傷害,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法官考量阿豪二技畢業、案發時處於待業狀態,且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但尚未彌補被害人損失等因素,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此類變態行為在法律認定上引發討論。專家指出,現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身體接觸」有明確規範,但對於以體液噴灑等非直接接觸方式進行的騷擾行為,法律適用上存在灰色地帶。有法律專家認為,應考慮修法擴大性騷擾定義,將此類惡劣行為納入更嚴厲的處罰範圍。
警方提醒民眾,在公共場所若發現可疑人士尾隨或有異常舉動,應立即提高警覺,並建議女性朋友夜間外出時盡量結伴同行,避免單獨行動。若不幸遭遇類似情況,應保持冷靜並立即報警處理,同時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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