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許姓後勤科長等4人,辦理聯隊光電標租期間,接受開發掮客及廠商行賄或不正利益,彰化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最重應執行13年刑期,並褫奪公權。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內容,第三聯隊於民國111年規劃太陽光電標租,許姓後勤科長指派陳姓士官長及退役中校葉姓雇員辦理此案,由陳姓仲介對外招攬廠商競逐,藉由提供軍方內部回饋項目與標案資訊,讓黃姓綠能廠商取得優勢。
期間,陳姓仲介除交付現金賄款及名牌手錶,還招待3人前往有女陪侍招待所飲宴;葉姓雇員及陳姓士官長更接受性交易服務等不正利益,並帶相關合約資料供廠商參考。
由於遭檢舉及內部調查,原本標案進度終止,但仲介及廠商仍透過軍中人脈重啟標租案,第三聯隊於112年7月指派蔡姓後勤科少校參謀官承辦此案。許男此時已退伍轉任雇員。
陳姓仲介及黃姓廠商多次邀請許男及蔡男飲宴招待,由許男居間向蔡男表示讓黃姓廠商指定的廠商得標,2人可分得新台幣200萬元賄款,後來因指定的廠商認為有異,導致其他廠商得標。
此外,葉姓雇員及陳姓士官長另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在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中,圖利自身擔任實質負責人或股東的公司。
法官指出,許男與蔡男職居中高階幹部,本應廉潔自持、為部屬表率,卻將職務主管的標租及採購程序作為交換利益工具;葉男及陳姓士官長則實際參與標案及噪音補助採購核心業務,藉職務之便與仲介、廠商勾結。
法官認為,此案破壞軍紀與採購公正,動搖社會對國軍廉潔執行公務信賴,尤其葉男初期即主動與仲介聯繫,成為軍方與行賄端聯繫窗口,許男退伍後仍居間穿針引線,均屬惡性較重情節。許男、蔡男否認犯行,辯解與客觀證據不符,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其餘坦承犯行並交代資金流向,有助釐清案情。
彰化地院分別依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定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褫奪公權5年;葉男應執行13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陳姓士官長應執行8年6月刑期,褫奪公權4年;蔡男處8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
陳姓仲介及黃姓廠商依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各定應執行1年8月、6月刑期,分別褫奪公權2年、1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